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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
(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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