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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

(2015)泌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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