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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254号

原告闫某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浩,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舜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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