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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吕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与诉讼,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8月12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7月16日生育一女王若心。婚后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再无联系,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王若心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4万元。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12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7月16日生育一女王若心。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2011年9月30日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再无联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不注重婚后感情培养。2011年9月30日原告吕某某带着女儿王若心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至今没有联系,现已分居近四年之久,据此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2011年原告离家后,婚生女王若心一直随原告吕某某生活,故本院确定婚生女王若心应随原告吕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应支付女儿王若心的抚养费,根据农村生活标准,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若心随原告吕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王若心抚养费300元,至王若心年满18周岁止,每月2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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