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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403号(2)

二、儿子王x由被告王x抚养,原告刘x每年支付抚养费1883元,并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履行完毕,直至王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刘x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四、驳回被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新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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