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403号(2)
二、儿子王x由被告王x抚养,原告刘x每年支付抚养费1883元,并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履行完毕,直至王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刘x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四、驳回被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新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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