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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罗x,男,1989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源祥,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寇x,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寇x,男,1966年4月6日出生,

被告谷x(,女,1965年2月2日出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黄俊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罗x与被告寇x、寇x、谷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源祥、被告谷x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诉称,原告罗x和被告寇x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9月21日二人在原告家中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天后,因感情不合,女方多次提出分手。原告订婚时给被告现金16000元、全猪一头、被面9个、买礼品花费3600元;在原告要媳妇时,给被告拿现金41600元、半扇子猪、买礼品花费3200元;结婚当天,原告给被告拿猪肉钱现金1800元、礼品104件,原告罗x和被告寇x拜礼钱2950元,被告寇x当天给原告罗x要现金8000元。原告诉至来院,要求判令解除和被告寇x的同居关系,由被告返还彩礼钱等共计47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原告所诉不实,原告罗x和被告寇x订婚时,原告给被告送彩礼现金11000元,而不是16000元,当时还给原告回礼1000元;要媳妇时原告拿现金20600元,而不是41600元,其中包括被告寇x倒茶钱1000元;结婚当天,原告给被告拿一个金猪罐内装现金1800元,被告给原告回礼400元,男女双方拜礼钱2950元,被告寇x分文未见,原告所述在结婚当天给被告寇x8000元没有此事。男女双方分手系原告提出,原告罗x具有过错,且双方共同生活已达6个月之久。被告寇x的嫁妆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x和被告寇x经媒人谷桂荣介绍认识,于2014年农历9月21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农历二月份,原告罗x和被告寇x在苏州见面后二人发生争吵即分开居住。2015年四月份,双方提出分手,原、被告两个家庭因此发生争执,被告要求拉走嫁妆未果。

另查明,原告罗x和被告寇x订婚时,经媒人谷桂荣的手给被告家送去彩礼现金11000元、9个单子,当时被告给原告回礼1000元;2014年原告家要媳妇时,经王春等人的手给被告家送彩礼现金20600元;原告在搬亲时给被告拿一个金猪罐内装礼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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