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213号(2)
一、限被告寇x、寇x、谷x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罗x彩礼款16200元;
二、被告寇x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三、驳回原告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罗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