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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黄x伟,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孙庄行政村黄庄。
被告亢x玉,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伟与被告亢x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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