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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王x,女,汉族,住郸城县汲水乡朱凯店行政村朱凯店村001号。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徐丹丹(实习),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男,汉族,住郸城县汲水乡朱凯店行政村朱凯店村001号。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x梅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

人民陪审员  赵青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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