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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黄x,女,苗族
被告王x,男,现年3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陪审员 范增录
陪审员 朱全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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