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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黄x,女,苗族

被告王x,男,现年3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陪审员  范增录

陪审员  朱全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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