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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翟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宪章,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朱x,男,汉族

原告翟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11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10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8日生一男孩叫朱x。婚后被告及其亲属经常无故找原告的事,不让原告在其家居住,经常轰原告离开家。特别是今年春节后,被告又撵原告走,原告就回到了娘家,在此期间原告回去拿换洗衣服,被告锁住门不让进,并且要打,当时围了好多人。原告回到娘家几天后,被告才找其旁院的爷爷及堂伯去叫,原告考虑孩子尚小,就回去了。原告回去第三天准备外出打工,向被告要路费,被告的母亲说没有钱,被告的妹妹听后就大骂原告,使原告的身心又一次受到伤害,无奈又回到娘家。从第一次生气到目前已一月多,原告始终在其娘家抚养小孩,被告对此不闻不问,也不去叫原告,也不给小孩送奶粉及衣物。由于原被告婚前系经人介绍,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现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办理结婚登记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所诉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社撰之词,完全不成立。原被告婚后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实际情况是1、原告与被告之妹因事争吵而回娘家,被告同其父母及堂伯、爷爷曾多次去请,却屡遭原告父母痛骂斥责,并不让原告回去。2、原告伙同家亲数人开车两辆,在晚上20时许以拿换洗衣物为由,意图到被告家寻衅闹事拉取嫁妆,才引起邻居关注,原告看到众家七嘴八舌不能得手才无奈离开。3、原告把所有整钱都存起来了,因不够车费向被告母亲索要,被告之母顺利给了1000元,原告二话不说一撕两半。4、被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不给孩子送奶粉及衣物之说。原告父母曾说给被告两条路,一是拿钱20万,二是起诉离婚。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一切是由都是原告父母背后作祟,为维护家庭和睦关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个挽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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