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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629号(2)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新琦

审判员  朱瑞生

陪审员  范增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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