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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668号

原告武x,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x、赵x,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x,女,汉族,1992年1月1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x诉被告杨x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原告武冰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冰负担。

审判长 王 宁

审判员 梁 爽

审判员 李文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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