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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53号(2)





一、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李x的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x由原告王x抚养,长女李x、次女李x由被告李x抚养为宜,双方均有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探望时对方均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廷瑞





审 判 员 郑建平





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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