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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管x,女,汉族,1994年08月18日生,住郸城县白马镇李庄行政村管楼村006号。
委托代理人李德琪、单梅,均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1988年09月10日生,住郸城县白马镇后寨行政村后寨村。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杨玲,均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管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管x负担。
审 判 长 李廷瑞
审 判 员 郑建平
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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