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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40号(2)
四、共同财产5万元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马x2.5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宁
审判员 李文静
陪审员 金黄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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