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郸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赵x,女,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智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

原告赵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李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证。1989年11月12日生育长女刘x,1991年5月24日生育长子刘x。后来被告就离家外出打工,对家中的事很少过问。2000年,被告在深圳因犯罪被判刑三年,2009年被告在深圳犯罪又被判刑三年,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孩子造成了莫大的伤害。现在被告在外面又重组了家庭,至今双方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与被告刘x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11月12日生育长女刘x,1991年5月24日生育长子刘x,现在原、被告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在两个孩子年幼的时候,被告刘x便外出打工,与家人聚少离多,且对家庭事务过问较少,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1年阴历五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已长达四年。

另查明,原告赵x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被告刘x的劝说下,原告赵x撤回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郸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裁定一份、原告的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和原告的陈述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二人聚少离多,共同生活较少,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二人又因生活琐事不断生气,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5月份分居至今,2014年在原告向本院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二人也未能真正和好,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刘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薛 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