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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卢x,女,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生,汉族
被告赵x,男,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生,汉族
原告卢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名叫赵x(生于2013年农历12月20日)。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赵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儿,名叫赵x(生于2013年农历12月20日),现由原告抚养。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赵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新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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