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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刘x,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李x,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

原刘x与被告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本院查封了被告的一辆本田雅阁汽车和一处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共同财产一辆本田雅阁汽车归我所有,被告一次性给我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300000元。可是,被告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经济帮组和精神赔偿费用300000元,被告仅付100000元,还欠200000元未付,本田雅阁汽车被告一直使用,没有交付给我。所以,我要求被告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000元,把本田雅阁汽车给我,再支付我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费用1000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儿子李x,1991年3月15日生,已参加工作;女儿李x,2008年6月8日出生。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2013年4月22日在郸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证号:L411625-2013-000336。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儿子李x随女方生活,男方一次性给付儿子房贷和结婚费用300000元,女儿李x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5000元,于每月的30前付清,直至李x高中毕业,高中毕业后,男方除负担学费外,每月另付生活费5000元,直到找到工作为止,男方有看望孩子的权利;三、郸城县热电厂家属院的一套住房(两间两层)归男方所有,在方远花园小区(东区)22栋2单元302号的一套住房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还;1辆本田雅阁轿车归女方所有,车牌号为“豫A-600BU”,供儿子工作之用;四、由于女方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和子女接送,男方给付女方操劳补偿费300000元,协议签订后3日内给付100000元,下余200000元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10月1日前分两次付清;五、如果违约,违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双方离婚后,被告支付原告操劳补偿费100000元,还差20000元未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第一年的抚养费被告已经给付,第二年的支付不全。开庭审理时,原告只要求被告再给付操劳补偿费100000元,另外100000元不要了,孩子的抚养费每月5000元必须给付,从2015年7月份开始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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