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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121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喻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杨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叶培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郭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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