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淮民初字第00765号
原告姚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明磊,男,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既未提交书面意见,又未出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