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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765号

原告姚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明磊,男,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既未提交书面意见,又未出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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