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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244号
原告何某甲,男。
原告何某乙,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涛,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甲,女。
被告童某乙。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被告童某甲、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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