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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501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新风,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军伟,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士林
审 判 员 刘立民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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