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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501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新风,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军伟,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士林

审 判 员  刘立民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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