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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973号(2)

驳回原告毛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晓飞

助理审判员  刘耀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豆品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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