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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973号(2)
驳回原告毛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晓飞
助理审判员 刘耀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豆品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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