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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26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厅,淮阳县司法局朱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恒修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彭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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