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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26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厅,淮阳县司法局朱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恒修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彭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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