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淮民初字第01222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告豆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冠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