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项民初字第02105号

原告刘某华,女,汉族,1983年出生,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厂,男,汉族,1981年出生,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刘某华与被告付某厂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刘某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华负担。

审判员  苏红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立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