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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886号

原告葛某君,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董某辉,男,1986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葛某君诉被告董某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君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君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康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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