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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772号
原告王A,女,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男,198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诉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A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A负担。
审判员 张学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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