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项民初字第01772号

原告王A,女,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男,198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诉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A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A负担。

审判员  张学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