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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290号(2)

一、被告赵艳飞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付某甲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赵艳飞赔偿赔偿原告付某甲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90134.4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4元,原告付某甲负担1052元,被告赵艳飞负担4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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