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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0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卢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华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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