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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0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卢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华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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