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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985号

原告普某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老城镇。

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老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普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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