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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985号
原告普某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老城镇。
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老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普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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