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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20号(2)

原告孙某某、孙甲某、肖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原告孙某某、孙甲某、肖某某的身份证。证明三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证人吕武杰、孙凯、林伟证言,沈丘县老凤祥银楼、金伯利钻石店的票据。证明1、原告孙某某为了达到与被告吴某某缔结婚姻的目的,在2014年正月初十举行的订婚仪式上,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被告方30000元礼金、2400元改口钱、1200元倒茶钱、2000元压箱钱,金猪储钱罐装的现金1000元,价值10795元的饰品,一条毛毯、一件羽绒被;2、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婚约解除,过错方不在于原告。

被告吴某某、吴雪峰、程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1、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给被告下彩礼的钱数以及买金首饰的件数。证人证言不客观、不真实,被告方并没有说让原告方等三五年再结婚,婚姻解除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孙某某的父母干涉婚姻;2、老凤祥银楼的票据没有加盖的公章,没有收银员的签名,没有客户名称及签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金伯利钻石的票据没有客户的名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金首饰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没有承认收到金首饰的事实。

被告吴某某、吴雪峰、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证人张艳华、邵会杰、王俊岭的证言。证明1、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是由张艳华和吕武杰介绍认识的;2、原告及家人于2014年正月初十下的彩礼;3、2015年正月十四递“好”时,媒人明确告知原告不同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2015年举办婚礼;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在2014年农历8月15没有走亲戚,2015年原告孙某某说给被告吴某某汇钱买衣服,后来没有汇。原告孙某某不回被告短信,也不接被告的电话,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他女人订了婚,由原告孙某某微信里的照片为证;5、2015年8月29日,被告托人去调解此事,原告避而不见,未能调解成功;6、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出退婚之事,导致婚约解除的原因过错在于原告方;7、2014年正月初十原告方下彩礼的数额是10100元。

原告孙某某、孙甲某、肖某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人张艳华、邵会杰的证言有异议,两位证人与被告是近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客观、不真实;2、证人王俊岭应当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客观、不真实;3、从被告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导致婚姻解除的原因是被告方给原告方要钱,被告方有过错在先。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媒人张艳华和吕武杰介绍相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阴历正月初十订立婚约,按照当地习俗,原告方于当天或之前向被告方交付礼金30000元、金猪储钱罐装的1000元、改口钱1000元、倒茶钱600元、压箱钱800元、价值6350元的老凤祥银楼白色18k钻石腕饰及价值4445元的金伯利钻石戒指各一件,毛毯、羽绒被各一件。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同居生活。当月,因为商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结婚时间的事情,双方产生误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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