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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周保印,付井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庄某某,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庄文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华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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