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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988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李某某,男,1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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