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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988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李某某,男,1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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