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沈民初字第171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蒋旭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