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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1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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