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沈民初字第1489号(2)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宁某甲随被告宁某某生活;原告李某某承担抚养费33898.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原告的嫁妆:四组合柜一套、电视机柜一个、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一台、雅马哈摩托车一辆、海尔牌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8条、单子16个、大理石餐桌一个、椅子六把。限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被告宁某某家中拉走,原告宁某某不得阻拦。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夏夏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