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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897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房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房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房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泽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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