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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833号
原告孙某,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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