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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788号

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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