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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59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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