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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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