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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康县,经常居住地: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荣,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松峰,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告不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其不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本人对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子

审判员 陆昆峰

审判员 王紫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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