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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698号

2015)太民初字第1698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被告长期不在家,2013年6月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至今两年多无同居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长年不回家、双方婚后各自外出打工两年多未同居生活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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