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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211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以双方纠纷因其他事由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冬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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