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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杜某,系鹿邑县卫真中心校教师。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献力),系鹿邑县水利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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