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鹿民初字第21号(2)

5、取款业务回单及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王某某的二舅陈刘振借原、被告11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

6、加油票据四张及过路收费票据十张,共计款2050元,证明评估共同财产花费交通费用205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被告因评估花费交通费用205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康鑫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被告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4号楼305的房产进行评估。河南康鑫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及收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4号楼305的房产价值40.02万元及评估费59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异议认为评估价格略高,收据不是国家正规发票。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4号楼305的房产价值40.02万元及被告花费评估费59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正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被告所有的鲁KXY299速腾轿车进行评估。河南正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收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鲁KXY299速腾轿车价值160182.00元及评估费2100元。经质证,原告异议认为估价格低于购车价,评估不合理,该收据不是正规票据。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的共同所有的鲁KXY299速腾轿车价值160182元及被告花费评估费21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28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7年8月6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1日生育女儿王甲,2011年9月21日生育次女王乙,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原告婚后与他人同居生活,导致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现已分居。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位于山东省荣城市石岛黄海中路14号楼305的房产一栋,经评估价值40.02万元,现由原告居住,车牌为鲁KXY299速腾轿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60182元,现由被告使用。庭审后,被告放弃分割K2968M昌河车。原、被告在山东石岛的生意现有由原告经营、控制。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婚后有第三者,导致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造成原、被告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长女王甲,被告抚养女儿王乙为宜,原、被告的长女王甲年长次女王乙4岁,抚养费相抵后,原告另支付被告4年的抚养费11299元(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9416.10元的30%计算4年)。原、被告共同财产分割,因原告有第三者,存在过错,应当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