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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291号

(2015)鹿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4日,住鹿邑县1。





被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21日,住鹿邑县。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11月6日举行婚礼,2011年1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与2012年10月9日生育长女冯某某,2014年5月1日生育长子冯某某。因婚前不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3、原告抚养婚生女冯敬轩,被告抚养婚生子冯敬航。





被告辩称,婚生子冯某某生于2015年5月1日,现在两个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经审查,原、被告婚生子冯某某生于2015年5月1日,男方提出离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原告的起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汲留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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