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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7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6日,住址同上,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汲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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