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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410号

原告谢某某,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孙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按普通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在立案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9月7日,原告谢某某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玉梅

审判员  荆武成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翟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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