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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399-2号

原告孙红伟,男,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涛,男,住扶沟县。

被告赵俊丽,女,住扶沟县。

被告杨慧燕,女,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伟诉被告王涛、赵俊丽、杨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俊丽位于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25幢2单元30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赵俊丽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西路金海花苑25幢2单元303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00028552,房屋面积112.38平方米)。查封期间,被告赵俊丽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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